《深圳市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004-11-20
为加强我市室内设计师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推动室内设计产业的持续发展,结合深圳实际,经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认真讨论,在室内设计界专家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深圳市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现予以公布,请广大会员、社会各界对草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深圳市红荔路四川大厦1002室协会秘书处(邮编:518028),或登录深圳室内设计论坛(http://bbs.a963.com)进行相关讨论。
附件:《深圳市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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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市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室内设计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地位,发挥设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室内设计质量与水平, 并纳入规范有序的行业管理, 根据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章程,参照国内外有关职业资格考核条例、规定、办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所指“注册室内设计师” 是指从事建筑室内、室外空间环境(含车、船、飞机等)的设计,包括装饰、装修、陈设的设计专业从业人员。针对深圳市室内设计队伍的现状,对室内设计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学历、资历、职称和专业水平等,分为三个资格等级,其名称为一级注册室内设计师、二级注册室内设计师、助理注册室内设计师三个等级。
第三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应对其所承接的工程负责,其职责是根据建筑物内、 外空间的建筑结构、功能和布局,在保障建筑物的主体安全、设备运转,符合消防与环保的条件下,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创造出满足人类居住、生活和活动空间的环境。
第四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的考核、注册和执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注册室内设计师的考核和注册的具体工作。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室内设计专家组成。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六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实行注册室内设计师统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制度。注册室内设计师统一考试与考核办法,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制定,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必须是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部门法律、 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及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和业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室内设计师考核。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l0年以上;
非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11年以上;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8年以上;
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9年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5年以上;
获得非本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6年以上;
(四)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室内设计工作3年以上;
获得非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室内设计工作4年以上;
(五)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室内设计工作4年以上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六)己具有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正在从事室内设计工作的。
(七)不具有前六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六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室内设计师考核。
(一)高中或职高毕业后或同等学历者,从事室内设计工作10年以上;
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8年以上;
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10年以上;
(二)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6年以上;
非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7年以上;
(三)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4年以上;
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5年以上;
(四)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2年以上;
获得非本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3 年以上;
(五)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室内设计工作1年以上;
获得非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
(六)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室内设计工作4年以上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七)己具有室内装饰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正在从事室内设计工作的。
(八)不具有前七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七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助理注册室内设计师考核。
(一)高中或职高毕业后或同等学历者,从事室内设计工作5年以上;
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4年以上;
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5年以上;
(二)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
非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3年以上;
(三)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1年以上;
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五)己具有室内装饰设计员国家职业资格,正在从事室内设计工作的。
第十一条 本 《办法》 所指本专业为: 建筑学、室内设计、室内外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设计、园林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艺术设计与绘画专业等,上述相关专业可涵盖在本专业范畴内;
非本专业所指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所指本专业为:建筑学、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机械类专业;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所指非本专业为:除上述所指本专业以外的其他建筑类专业。
第十二条 凡是申报注册的各级室内设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室内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室内设计发展史、建筑设计基础,室内设计方法与程序、建筑装饰材料与构造、建筑装饰工程概预算、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制图统一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
第十三条 申报各级注册室内设计师资格时,根据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要求,申报者按自身条件与水平,向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者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指定机构进行有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核定为有相应的注册资格。已取得本专业高级、中级工程师职称和室内装饰设计员国家职业资格的室内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室内设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四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达到上一等级资格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但需按报考条件的要求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注册室内设计师资格者,必须是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并建立 “个人信息档案。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在深圳市住满一年以上并从事室内设计工作的非深圳市常住户口者,亦准予以申请。
第十六条 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深圳市注册室内设计师资格的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主要负责注册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的监管、培训、考试、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人需向资格考核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1) 统一印制的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考核申报表》 一式二份;
2) 学历证明、原有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各二份;
3)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复印件)二份;
4) 其他必要证明的复印件二份。
第二十条 申报人在递交 《申报表》 后,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报考资格初审,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编排,接受培训,进行考试。考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培训编排、考试办法和考试日期,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另行制定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通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资格管理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考核合格通知单》,在申请注册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考核申报表》 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统一印制、发放,或在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网站:“www.a963.com”专栏网页上下载《申报表》,并复印成A4双面表格,填表后申报。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并填写相应表格。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的注册,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三)因在室内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2年的,并未参加相应教育培训的;
(四)受吊销注册室内设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
(五)有国家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经考核并准予注册的各级注册室内设计师名册,报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深圳市各大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相应等级的注册室内设计师证书、证章。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注册的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继续注册的,该注册自动失效,需在注册期满的一年后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室内设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 册室内设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室内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室内设计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继续注册的复查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一)注册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的为“合格”;
(二)注册室内设计师不能正常完成设计工作,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或设计管理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并产生严重后果,不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或不履行注册室内设计师义务的为“不合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将撤消注册室内设计师资格,同时收回《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证书》,一年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的执业范围:
(一)室内设计;
(二)室内设计技术咨询;
(三)与装饰工程相关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室内设计单位。室内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一级注册室内设计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设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室内设计师的执业范围在建设规模在 XXX 平方米或造价XXX万元以下。助理注册室内设计师的执业范围在建设规模在XXX平方米的公共室内设计、180平方米的家居室内设计或造价在XXX万元以下。
第三十三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执行业务,由室内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按规定统一收费。
第三十四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执行业务,必须使用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统一颁发的注册室内设计师出图专用章,出图专用章的管理办法由本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室内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室内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室内设计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有权以注册室内设计师的名义执注册室内设计师业务。 非注册室内设计师不得以注册室内设计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室内设计师业务。二级注册室内设计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室内设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助理注册室内设计师也不得超越一、二级注册室内设计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第三十七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有权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收费,行业收费标准由本协会另行规定。 违反收费标准的,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室内设计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室内设计师的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证室内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接受本协会定期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持有《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证书》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受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证书》的,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有权收缴其资格证书,并通报批评,发生相应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注册室内设计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四)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第四十三条 因室内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室内设计师,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注册室内设计师管理委员吊销注册室内设计师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室内设计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笫四十五条 被收缴、吊销资格证书的注册室内设计从业人员,自被收缴、吊销之日起,2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设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室内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和其他从事建室内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
第四十七条 兄弟省市设计师、外国人申请参加深圳注册室内设计师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申请在深圳的注册室内设计师业务,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由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 》经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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